1、大力开发适合失地无业农民的就业岗位,广开就业门路。各地要继续发挥失地无业农民的农业技能,帮助他们到农业产业化企业和农业园区务工或承包经营,在农村承包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各类用地单位应积极吸纳安置被征地的失地无业农民,凡适合他们的岗位要优先用于安置失地无业农民。城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基层组织要把促进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积极帮助他们在社区服务业实现再就业。各地要大力发展劳务派遣和组织劳务输出,支持失地无业农民灵活就业和跨地区就业,引导和鼓励失地无业农民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
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发适合失地无业农民的创业项目,广泛收集创业信息,主动为失地无业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提供帮助,将创业培训、小额贷款、场地安排、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市场信息、后续扶持等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改善创业环境,为失地无业农民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失地无业农民尽快实现再就业。各地要将失地无业农民纳入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范围,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发[2003]7号)规定的程序,为有就业愿望的失地无业农民审核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并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2]31号)和省级有关部门配套文件规定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失地无业农民享受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在当地政府的土地收益中预算安排,具体办法由各市州党委、政府研究制定。
3、强化再就业服务,为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创造条件。各地要加快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积极为失地无业农民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其中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地无业农民提供免费服务的,其经费补贴按规定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