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人单位新增就业岗位需要招工时,可自行决定招工人数,并报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经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招收下岗、失业职工的比例后,方可招工。
2、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人团体在编制定员内,需要招收工勤人员时,应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招收下岗、失业职工的比例后方可招收,招收人数很少的,也应优先招收下岗、失业职工。
3、 省属、中央属非在榕单位招收农村、外来劳动力和按比例接收下岗、失业职工的审批、审核等有关劳动事宜,由省劳动保障厅委托各地(市)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4、 用人单位所需招用人员,在当地劳动力市场公开招(聘)收15天后,确实招收不足核定比例的下岗、失业职工和其他城镇失业人员的,经当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出具书面证明,报经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可招(聘)收外来、农村劳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