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依照前款标准按实际比例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缴纳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1)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度在职员工平均人数×1.5%(私营企业,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无填劳动情况统计表的用人单位,其上年度在职员工平均人数按劳动年审手册或缴纳社会保障费的员工人数计算)。
(2)应缴保障金=(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在职残疾员人工数)×上年度市或县级市职工平均工资×80%。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
(3) 县级市属以下用人单位向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4) 中央、省、部队驻穗的用人单位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
(5) 其他用人单位向注册登记机关同级的残疾人联合会缴纳。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保障金:
(1) 由所属市和区、县级市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的。
(2) 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经本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定其确实存在困难的。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减缴保障金:
(1)由本级政府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并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少按比例应当按排残疾人数的50%。
(2)连续亏损满二年,且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当安排残疾人数的50%。保障金减缴数额不得大于应缴数额的50%。
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免缴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