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各行业各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予以密切配合,为托管人员再就业尽职尽责。劳动保障部门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具体方案,努力开辟和疏通扩大就业的各种渠道,如家政服务、物业管理、摊点零售、家庭作坊、车辆看守、报刊发行、治安联防、卫生监督、市政维护等;提倡和鼓励下岗职工和破产企业职工多种方式就业,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切实推动托管人员的分流安置。
2.各地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创造就业条件,增加就业机会,对破产企业职工和下岗职工进行开发性就业。要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股份合作制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中小企业;鼓励下岗职工创办自愿结合、自筹资金、自我管理的各种类型的私营或合作企业。
3.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用人单位在用工时要尽量吸纳托管人员。各试点城市可根据本地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明确用人单位(含新建企业)新增人员时必须招收30-50%的下岗职工和破产企业职工。明确哪些行业和工种在试点中要首先使用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和破产企业职工。
4.鼓励用人单位招收破产企业职工和下岗职工。凡安置下岗职工和破产企业职工占企业全部职工人数60%以上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可免所得税3年。当年新安置上述人员占原企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未达到上述比例,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税务部门批准,可按实际安置人数扣减一定数额所得税额。
私营企业、包括个体经济组织,吸纳托管期满仍未就业的破产企业职工和下岗职工就业,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部门可将未领取的失业救济金作为工资性补贴一次性拨给用人单位,并每人发给300元生活补贴。
5.“中心”组织下岗职工和破产企业职工成立生产自救性和社区服务劳动组织,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社会保险费由“中心”代缴。
6.鼓励代管人员自谋职工。托管期间,下岗职工要求自谋职业的,原企业与之解除劳动关系,“中心”可将其托管期内本人应领取的安置费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不再领取失业救济金。破产企业职工要求自谋职业的,资产已变现的,“中心”可将一次性安置费余额发给本人,不再领取失业救济金;资产未变现的,一次性安置费由“中心”待资产变现后补偿。“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和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除免收工商登记费外免收工商管理费2年。
7.未进入“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企业应根据他们的特点,通过发展第三产业、组织劳务输出、参与社会服务等多种渠道,妥善做好安置工作。鼓励他们发挥各自的特长,走自谋职业的道路。对特困企业下岗人员和国有企业减员增效分流人员新办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商业、旅游业、服务业、饮食业、咨询业等第三产业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免征所得税1年。
8.企业招收下岗职工和破产企业职工就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按企业实际招收人数核增其年度工资总量,核增部分可计入挂钩工资基数或包干工资总额。
9.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挥劳服企业优势和安置就业功能。行业、企业要特别重视发挥厂办劳动服务公司组织下岗职工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创造就业岗位的作用,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各地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在落实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再制定一些鼓励扶持的政策措施。
10.破产企业职工、下岗职工要求回原籍所在乡(镇)村的,当地政府要准予落户,给予积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