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岗职工个人持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下岗证”,到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由主管地税机关在其“下岗证”盖讫“已备案”字样,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2、 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工商执照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审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享受税收优惠。
3、 安置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组织),从事本通知第2条增列免税项目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按总局规定的减免期限免征营业税。
4、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其免税收入,在申请办理免税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出具安置下岗职工的下岗证、身份证、工资证明、免税业务等相关资料。对不能单独核算免税收入,提供免税相关资料不全、不真实的,主管地税机关不予办理。已办理并享受税收优惠的,一经发现,立即纠正,追缴已免税款,并按偷税处理。
[详见辽宁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1999年7月6日辽地税发[1999]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