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广开就业门路,发展新兴产业,创造新的就业机会;鼓励开发、引进发展经济与增加就业岗位兼顾的项目;对面临资源枯竭的企业或者政策性停产的企业,在转产和人员分流方面给予指导和扶持。
2.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多渠道就业、多形式就业等制度,组织、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按需有序到城镇或者经济发达地区就业。
3.政府建立规范化的劳动力市场,鼓励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
4.政府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或者组织起来就业;动员社会依法兴办各类以安置失业人员为主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指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当年招用失业人员达到企业从业人员60%的,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招用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区管理部门免收登记费和2年的管理费;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企业所得税2年。
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
对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当地劳动就业机构将其应当享受而尚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一次性支付本人。
7.劳动者应当接受职业培训,掌握职业技能,具备职业资格,提高市场择业能力和岗位适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