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省境内各类城乡流动就业人员(含省外到我省流动就业人员);
(2)全省城镇各类失业人员,包括现失业和新增失业人员等;
(3)其他需要求职就业的人员。
2、《劳动就业通卡》的发放与管理。凡城乡流动就业人员和城镇失业人员全部发放《劳动就业通卡》,取代原有《河北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河北省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证》。
《劳动就业通卡》分为A、B两类,A类用于城乡流动就业人员;B类用于城镇失业人员。
(1)流动就业人员发放A类《劳动就业通卡》。新增外来流动就业人员即日实行《劳动就业通卡》。发放《劳动就业通卡》与原办理《河北省外来人员就业证》程序和方法相同,即外来流动人员到达务工地后,持原籍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及有关证件,由务工地职介机构审核,填写《流动就业个人求职登记表》,办理A类《劳动就业通卡》,以及做为流动就业的有效证件。在岗外来流动就业人员持《外来人员就业证》到当地职介机构换取《劳动就业通卡》,换卡时间与要求按省厅有关规定办理。发卡部门要按冀劳[1997103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服务项目,对外来流动就业人员开展跟踪服务。
(2)城镇失业人员发放B类《劳动就业通卡》。新增城镇失业人员持毕业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到所地在职介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填写《城镇失业人员求职登记表》办理B类《劳动就业通卡》,作为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查询用人信息和劳动就业有效证件。原城镇失业人员持原《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证》,到所在地职介机构换取《劳动就业通卡》,换卡时间和要求,按省厅有关规定办理。
3、办理《劳动就业通卡》,在严格审核求职登记表内容并写卡录入后,要在IC卡背面写字条上签写地区编号、姓名、卡类;
4、实行《劳动就业通卡》后,现行劳动就业管理体制和职责保持不变,但IC卡发放和查验等业务程序、岗位人员配备等与信息网络运行要求不符的,各地应做适当调整。
5、《劳动就业通卡》可连续使用,但每年须在年末月底前到当地职介机构办理年检;属工作地区变动的须及时到当地职介机构办理审检;不办理年检或审检的视为无效证件。凡实行《劳动就业通卡》管理制度的地区,原《河北省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证》、《河北省外来人员就业证》停止使用。
6、《劳动就业通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涂改、弯折或浸水。凡遗失或损坏的,须到当地职介机构挂失,重新领卡。
7、发放《劳动就业通卡》要收取科技开发成本费,其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职介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