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亏损企业再就业资金企业自筹部分能力认定的计算用工资支付能力和企业收入(包括产品销售收入及其他收入)两项指标,并按百分制确定权数,其中工资支付能力70分,企业收入30分。
1、工资支付能力以国有亏损企业在职职工(不包括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加各种保险费为基数进行计算;企业收入以相对稳定的1997年发展速度指标为基数,与本年指标进行比较;如果是1997年后新建企业,发展速度可以1997年以来较正常年份的企业收入情况进行比较。
2、工资支付能力和企业收入两项指标的计算可按半年、季均、月均口径计算,其中,半年口径中本年上半年指标以上一年的下半年每项指标之和计算,本年下半年以上半年的每项指标之和计算;季均口径指本年度第一季度本季度每项指标的平均值,年初第一季度指标以上年度第四季度指标计算;月均口径指本年度第1月至本月每项指标的平均值,每年第1月以上年月均指标计算。各市可根据本市情况使用计算口径,但为了数字的准确性,有条件的市要按月均口径计算。
3、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如果企业有国产排气量在2.2升以上高级轿车和93年以后进口轿车的,企业自筹能力增加10分;如果企业领导班子主要成员有公费出国的,企业自筹能力增加10分。企业的总积分等于各项积分之和,也就是企业自筹资金应负担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