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一步减免工商行政性收费。现有各类集贸市场,都要开辟下岗职工经营摊区(摊点)。下岗职工凭当地劳动部门发放的下岗证明进入各类集贸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第1年免收、第2年减半征收工商管理费。
2.放宽社区居民服务业免税范围。除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1999]077号)文件中所列举的11项免税项目外,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内的保洁服务、绿化服务、就业咨询服务、清洗服务活动所得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
3.减免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下岗职工凭当地劳动部门颁发的下岗证明,办理卫生许可证等有关手续的,卫生许可证费减收50%,免收卫生知识培训费。城建部门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的,也要酌情减免有关费用;同时,要合理规划再就业市场,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便利场所。
4.努力减轻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经济负担。在其就医时,有关医疗机构应当在挂号、治疗、住院等费用方面给予适当减免。对其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就学,经企业、街道出具证明,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省教委设立的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扶助金,主要用于资助城镇生活困难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子女完成义务教育。
5.简便快捷地为下岗职工办理相关手续。劳动部门要及时审核并为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发放下岗证明。下岗职工凭下岗证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需要办理有关证件的,工商、城建、卫生等部门要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办完有关证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说明原因。有条件的地方有关部门可采取“一条龙”服务的方法,集中办公。各地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设立为下岗职工专门服务的窗口。
6.积极协调落实信贷资金。各商业银行、信用社要拿出一定比例的新增贷款,对符合产业政策和社会需要、产品有销路、经营有效益的中小企业予以支持。对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职工和吸纳下岗职工占本单位职工人数30%以上的,要优先给予资金支持。积极推广“孟加拉小额借款”促进再就业模式,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数额的贷款贴息。
7.鼓励下岗职工早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在协议期满前,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凭解除劳动关系和自谋职业的有关证明,经当地劳动、财政部门审核,可将职工本人按规定应享受而尚未享受的基本生活费,一次性发给职工本人。
8.鼓励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下岗职工。企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60%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当地劳动部门确认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