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服务业人员:垃圾清运工、墓地管理工、医院护理工。
2、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农艺工、蔬菜园艺工、果园园艺工、造林更新工、抚育采伐工、木材采伐工、集材作业工、木材水运工、装卸归楞工、河道修防工、混凝土维修工、土石维修工。
3、勘测及矿物开采人员:钻探工、坑探工、矿井开掘工、井下采矿工、支护工、矿井通风工、筛选破碎工、重力选矿工。
5、化工产品生产人员:化工原料准备工、备煤筛焦工、焦炉调温工、焦炉机车司机、煤制气工、合成氨生产工、尿素生产工,硫酸生产工、盐酸生产工、纯碱生产工、烧碱生产工、工业气体液化工、聚氯烯生产工、油漆类产品树脂炼制工、调漆工、染料标准工、染料拼混工、橡胶半成品制造工、橡胶硫化工。
7、纺织、针织、印染生产人员:细纱挡车工、粗纱挡车工。
8、粮油、食品、饮料生产加工及饲料生产加工人员:酱腌菜制造工、猪屠宰加工工、牛羊屠宰加工工、禽类屠宰加工工、饲料原料清理上料工。
9、木材加工、人造板生产及木材制品制作人员:制材工、木材干燥工、手工木工。
10、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人员及工程施工人员:水泥生产制造工、砖瓦生产工、装饰石材生产工、石棉制品工、砌筑工、石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筑路养护工、隧道工、管工、大坝灌浆工、大坝混凝土工、砌坡工、人力装卸运输工。
11、交通运输、仓储业及粮食部门的各类重物、危险品装卸搬运工、倒码工。
(二)凡未明确规定属于A类的行业工种,暂属B类(即限制使用流动人员的行业)工种。
[摘自重庆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招用流动人员行业工种分类的通知》(2000年9月4日渝劳社办发[20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