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批准由外省市地级市、县劳务输出机构派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当地劳动力输出活动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适用本办法。
(2)办事机构从事劳务输出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政策;按需、有序、规范地进行劳务输出。
2. 设立办事机构所需的证明和材料
凡要求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地劳务输出机构,应提供下列有关证明和材料:
(2)劳务输出机构所在省和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进沪证明;
(5)本市工作场的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符合上述第2条规定、要求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向上海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所提出申请,经审批并报上海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发给《劳务输出批准书》后,方可在沪设立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