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范围:安排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以及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
补贴标准及期限: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以及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国有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服务型企业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补贴方法: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企业(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结束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申报补贴的程序:由企业(单位)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报报告,同时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副本、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帐(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后30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以及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