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培训失业职工的就业训练机构可相应得到经费补贴;
(3)凡安排持有《失业证》的失业人员达至60%的用人单位,均可确认为劳服企业性质,并落实有关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4)符合失业保险救济条件的失业职工,凭《失业证》可申领失业救济金。
2、《失业证》实行一人一地一证制度。在同一地区内不得重复领取。持证人户口迁移,应在迁入地重新进行失业登记,原《失业证》自行作废。失业人员就业时,凭证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失业证》存入本人档案。如再次失业,经失业登记机构核对,原失业证可继续使用。
3、每年12月1日至30日,失业人员应持《失业证》到发证机构进行年度审验。未经年审并加盖年审印章的证件一律作废。
[详见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加强《失业证》管理的通知(1997年2月25日豫劳业字[1997]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