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工单位应在批准的地区和范围之内公布招工简章,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和国家允许从农村招用的人员,均可报考。考试或考核办法,由招工单位和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商定,可以由当地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组织,也可由招工单位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单独组织。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必须实行全面考核,张榜公布考核合格录取者名单。
2. 招工简章内容:
(3) 各工种对新招用工人的文化程度、男女比例、身体条件的要求;
招工简章须经招工地区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方可公布。
3. 招收工人的条件及要求
(1) 企业招用的工人应是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的人员。其中,除特殊行业另有要求外,招用技术工种的工人应是16周岁至25周岁的未婚青年;招用普通工应是男16周岁至30周岁,女16周岁至28周岁,可不受婚姻限制;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工人,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文化程度可适当放宽。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凡在劳动年龄之内,不受年龄和婚姻状况的限制。
(2) 招用工人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办法,考核内容,可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有所侧重。其中,德的考核应侧重现实表现。智的考核:招收学徒工应侧重文化考核;直接招用技术工人,侧重专业技能考核;招用繁重体力劳动工人,侧重身体条件考核。体质考核由县级以上医院按招工体检标准进行全面身体检查。
(4) 企业招用的工人,在试用期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原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
4. 初中毕业后已经技术培训3年、高中毕业后已经技术培训2年的城镇青年,在所学专业对口的工种招工时,可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招工单位择优录用。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可凭毕业证、失业证和就业培训结业证,报名参加招工考试或考核。
5. 企业招工时,应先从失业下岗人员中择优录用。失业、下岗人员重新就业,可不进行文化考试。从事原工种专业的,可由就业服务机构向企业直接推荐,经考核后择优录用;需改变工种专业的,经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后,招工单位可进行实际技能或身体条件的考核,合格的予以录用。凡被录用的,由户口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6. 企业需从农村招工的,除国家规定可招收户口关系不变的农民轮换工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行业外,其他必须经省政府批准。
7. 企业招用工人,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由当地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8. 临时工、季节工的招收录用
(1) 企业可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招收使用期限1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并在批准的地区和范围内自行确定招收对象。
(2) 招用临时工、季节工应主要从城镇招收。确需从农村招收的,需经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3) 企业招用临时工、季节工,凭就业服务机构的批准手续,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银行凭就业服务机构下达的用工通知及核定的工资总额监督支付工资;税务部门根据企业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算的工资总额准许进入成本。
[详见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试行)》(16年11月20日湘政发[16]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