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体工商户使用外地劳动力,应持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使用的批件,按《上海市工商户管理规定》,向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从来人员登记。
(2)个体工商户使用外地劳动力,应按上海市劳动保障局《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沪劳就发[96]11号)的规定,申领《就业证》。
(3)个体工商户使用外地劳动力,应按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本市使用外地劳动力缴纳外地劳动力务工管理费问题的暂行规定》(沪劳力发[94]22号)文件规定,缴纳外地劳动力务工管理费。
(4)本通知下达前已经使用的外地劳动力,其《就业证》的发放、务工管理费的缴纳,原则上按本通知执行。具体办法由区、县劳动保障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商确定。
(5)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外地劳动力所必需的费用,由区、县劳动保障局与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定,并征求区、县财政局意见后,可从收取的外地劳动力务工管理费中列支。
(6)区、县劳动保障局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使用外地劳动力的监督检查,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应配合做好工作。
(7)个体、工商户违支《上海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规定》和《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参见上海市劳动局、工商局《关于加强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的通知》(1994年8月26日 沪劳就发[94]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