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招收失业、协保人员的《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与失业、协保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特殊劳动关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协保人员的《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原件);
(4)《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金结算表》(原件及复印件);
(5)《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吸纳失业、协保人员认定申请表》。
(1)新办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当年新招用失业、协保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失业、协保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00%。
(2)现有服务型(商贸型)企业新增加岗位当年新招用失业、协保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失业、协保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上年年末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当年新招用从业人员数)×100%。
(1) 企业携带有关材料,按规定分别报送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2) 市属企业应先报送上级部门审定后,再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3)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所受理的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型(商贸型)企业提出初审意见后,在7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劳动保障部门。
(4)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答复。
(5)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服务型(商贸型)企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核发《新办务型(商贸型)企业吸纳失业、协保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吸纳失业、协保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