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开办条件,根据本地劳动力供求状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在积极支持公共就业服务的同时,支持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设区市级以上(含设区市)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以及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盖有“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介绍许可证专用章”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县、区级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以及设区市属以下(含设区市)单位和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盖有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业介绍许可证专用章”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并统一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检制度,省和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审批权限于每年10至12月份完成对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年检工作,并将年检合格的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在同级报刊上予以公布。凡不参加年检的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均视为自动放弃其合法资格。
职业介绍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没有取得《职业介绍资格证书》、《职业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职业介绍工作。
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的机构名称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2.主管部门任命的法人代表证明(股份制机构需提供股东大会选定法人代表决议复印件、个人申办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3.职业介绍机构章程、业务范围、管理制度复印件各一份;
4.办公地点证明(自有房需提供房产证,租房需提供租房协议)复印件一份;
5.工作人员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7.由主管部门主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还需提供主管部门批准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证明一份;
职业介绍机构更名、迁址、改变性质、更换法人或停办时,需提前30日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各一份。
职业介绍机构需在有效期截止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年检申请,并提供地址、主管部门意见、工作人员资格证明、法人资格等材料。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职业介绍机构提出的书面申请后,对所提供材料是否有效给予答复,对材料符合要求的,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实地考查,写出考查报告。对符合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开办申请30日内必须给予答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职业介绍机构更名、迁址、改变性质、更换法人、停办和年检申请后十日内给予答复。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照审批权限经省或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接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委托,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其他未经批准的任何机构一律不得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
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应按规定据实填报统计报表,并每季度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直接报省)报送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