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政府对劳动力市场劳动力结构、总量、素质和对劳动力的需求情况的宏观调控,对用人单位实行空岗报告制度,对求职者实行就业许可制度。
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进入劳动力市场,依法拟定和公布招用简章(或招聘广告),办理用人登记、录用备案等招用手续,严禁私招乱雇和非法用工。
2、各类用人单位有职业空岗或生产经营发展需要新增人员,应及时向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报告岗位空缺情况。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所需人员专业、数量等要求,组织推荐招用人员。
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必须和被招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合同鉴证和社会保险等手续,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各项待遇。
4、失业人员和流动就业人员求职择业需到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就业许可证件。城镇失业人员应到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证》;已实行《劳动就业通卡》管理制度的市、县,须办理《劳动就业通卡》。
5、本省劳动者出省或者出县(市)务工的,须到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省外劳动者来我省或者本省境内劳动者跨县(市)就业,须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就业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或《劳动就业通卡》。选择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6、下岗和失业职工须按规定办理《下岗证》和《失业保险手册》,凭《下岗证》、《失业保险手册》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求职择业。公共职介机构应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指导、三次就业信息或职业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