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我省贯彻原劳动部、公安部、外经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以下简称《规定》)的实施细则未下发前,凡在我省就业的外国人的就业期限均定为1年(护照有效期不满1年的除外)。就业期满需延长期限的,须在《外国人就业证》期满30日内报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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