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投资者及股权发生变化的,或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按有关规定经省外经贸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并到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以承包、转包、转让、挂靠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机构或者个人开展经营。
3、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为在中国境内但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禁止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为中国境内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提供中介服务。
4、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广告、信息(含互联网信息),应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招聘广告、信息核准表》,并按核准的内容进行发布。
5、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监督和行政处罚,按《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0号)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