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核发《广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定期将批准设立或年审合格的职业介绍机构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2、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由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发证。2001年3月份前,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条例》规定,完成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许可证发放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应悬挂全国统一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志。
3、部队、中央、省直驻穗单位申办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审批,省厅培训就业处负责具体审批发证工作。驻外地的,由所在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4、地级以上市直属单位申办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应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5、从事职业介绍经营活动,必须依法设立专门的机构专营职业介绍业务。对已经批准兼营职业介绍业务的单位,要将职业介绍业务分离出来,成立专门职业介绍机构从事此项服务,否则,应取消其从事职业介绍的资格,并通过工商部门注销其职业介绍经营资格。
6、职业介绍许可证分为公益性职业介绍许可证和经营性职业介绍许可证两种。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将《许可证》正本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眼处,接受监督管理。
7、职业介绍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由原发证机关审查并签署意见。年审期限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1月31日。职业介绍机构申报年审须提交以下资料:
凡不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应收回许可证正副本,并通知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年审手续。
8、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举办劳动力交流会,应提前30日向管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举办劳动力交流会的目的,时间,地点,招聘单位数量,安全措施,收费情况等);
(3)举办交流会负责人基本情况及组织劳动力交流会的3名以上从业人员的资格证复印件。
属于部队、中央、省直驻穗单位的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举办劳动力交流会的,由省厅审批;各市、县所属单位的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举办劳动力交流会的,分别由管辖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劳动力交流会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9、职业介绍机构要严格执行《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在显著位置公告国家规定的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范围;在发布技术工种人员招聘广告时,对应聘人员条件须注明职业资格要求;在办理职业介绍时,对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而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予推荐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