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的通知》(新劳社字[2006]9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零就业”家庭有明确的界定,对按规定程序进行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其家庭中1名成员无论何种身份,只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均可享受在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和从事灵活就业给予社保补贴政策。
二、《通知》第四条(三)款规定:认真落实好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是指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符合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条件的。即,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 “4050”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大中专毕业生可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通知》要求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是指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新党发[2005]16号文件及其自治区下发的配套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四、“零就业”家庭成员中,如有1人实现就业再就业,即不再为“零就业”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