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结果表明,多数单位重视集体合同的履行,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对协调企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 动职工主人翁积极性,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他们的共同特点是:一是企业生产经营比较正常;二是企业领导人依法履约的意识较强;三是工会工作的基础较好;四是基本上形成了平等协商、监督检查机制;五是采取了履约与奖惩挂钩等促进履约的有效措施。
但是,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在集体合同履行中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主要劳动标准性条款的履行不尽人意。集体合同中主要劳动标准性条款难以兑现,特别是“三欠”现象较普遍,即欠工资、欠医药费、欠养老保险金。被调查的149家企业中,不能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或拖欠工资的55家,占37%。有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达数月甚至数年,有的企业连最低工资也无法保证。有的企业养老保险费上缴缺额很大,仅郴州市北湖区的84个企业,共拖欠养老保险费2800多万元。
平等协商制度形同虚设。平等协商制度的重要性,在一部分企业没有得到认同。有的企业是“一次协商管几年”,在签约前开展过平等协商后就再也没有协商了;即使是经过平等协商的企业,也是“以个人协商代替集体协商”,遇到问题都由工会主席个人与行政有关部门负责人凭关系、靠反复交涉去解决,而没有通规范的平等协商程度来处理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事情;不少企业集体合同“以不变应万变”,不管企业经济效益升降,也不管经济环境 发生多大变化,集体合同一旦签订后就再也没有根据情况变化对集体合同的条款经过平等协商后进行修改、变更。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轻描淡写。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制度不落实,表现为“三无”:无检查:被调查的149家企业中,有53家企业未开展一次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工作,占35·6%;无报告:有的企业进行了集体合同检查,但既不向职代会报告,也不向企业行政报告,仅仅是例行公事,履行情况缺乏透明度;无整改措施:有的企业进行检查后发现了履行中的问题,但未积极采取行动,制定整改措施,检查与不检查一个样。
集体合同的续签普遍滞后。被调查的149家企业,集体合同到期的企业79家。在这79家企业中,已经续签的46家,占58%;未续签的33家,占42%。未续签的33家中,有27家是改制企业。到期集体合同续签率不高,既反映了这些企业对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视程度不高,也暴露出第一轮集体合同的履约状况不佳。还有的单位以种种理由推迟续签,造成集体合同履行的“空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