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前提下就劳动关系问题进行对等协商,努力达到共识并保证实施履行的一种法律制度,协商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协商的过程就是劳动关系双方相互了解的过程,沟通的过程;协商的过程就是说服的过程、说理的过程,集体合同的协商必须遵循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要进行充分的说理,以理服人;协商的过程就是妥协的过程,协商就要有进有退,就要有妥协,否则就成为了最后通牒。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是通过法定的最低劳动标准条件、给予劳动关系双方充分的契约自由,即法定劳动标准与契约自由相结合来实现。建立劳动关系主要通过劳动合同来实现和规范,而劳动关系建立以后的和谐稳定问题,则主要是依靠集体合同制度进行调整。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前提是劳动关系合理,合理了就稳定了,不合理就不稳定。而劳动关系又是生动活泼的经常变化的,这就需要进行不断的协商、调整,寻找双方利益分配的最佳契合点,集体合同制度恰恰就是承载了这样功能的法律制度。简单地说: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集体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正因为如此,在企业效益好的时候应当给职工增加工资、改善福利,但是在企业遇到困难的时候也需要职工让渡一部分既得利益,与企业风险共担、共渡难关。
集体合同不是死板固化的书面文件,而是灵活有效的法律制度。集体合同较之劳动法律法规具有灵活性,法律法规不可能经常进行修改,只有在实践经验总结到一定程度时才可能启动立法的程序。而劳动关系是生动活泼的、经常变化的,需要经常进行调整。集体合同可以解决这一问题,集体协商不是一年只可以进行一次,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可以根据具体的劳动关系的实际变化情况随时进行,因此它是灵活的。说集体合同是有效的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是讲其法律效力和实际效力。其法律效力是指《劳动法》明确的“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因此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个人劳动合同。实际效力是指劳动者个人解决不了的问题,个人劳动合同解决不了的问题,如企业整体的工时制度、奖惩制度、工资分配方式等问题,员工个人通过劳动合同是难以解决的,而通过工会这一团体行为,通过集体合同这种集体的力量就完全有可能加以解决,取得圆满的结果。
作为法律制度,集体合同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合同文本,集体合同文本只能够说明在这一企业曾经通过集体合同解决过一个问题,这并不能够说明这个企业已经建立起了集体合同制度,今后遇到问题都可以通过集体合同制度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