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关系是经济利益关系。经济体制的转变,现代企业制度的运行,劳动关系最显著的变化是劳动关系双方——经营者和劳动者作为具有相对独立物质利益的主体地位凸现出来,各自的地位与功能实现了理性的回归:国家干部、国家职工的概念不复存在。资本与经营分离、经营者代表和维护资本的利益、并对资本负责;在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中实现经营者利益的制度和功能规定性,决定了企业的行为方式和特征。依据平等自愿、契约自由的原则,劳动力产权的所有者通过劳动合同的方式、与具有法人财产权的代表建立劳动关系,并根据自身的劳动实现自己的利益。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关系双方相对独立的利益虽然从理论的视角观察具有统一性,但在每一微观领域则广泛地存在着对立与摩擦。企业的行为目的是利润、效率;劳动者的目的则是工资、劳动条件、职业保障。常识告诉我们:企业的利润函数取决于产量函数和成本函数,其他条件不变,利润函数与成本函数呈反向关系。目标的差异导致利益的摩擦是极为自然的事情:产量函数不变,成本函数下降,自然导致利润增加。这种简单的关系直接影响着劳动权益的保护。
劳动权是在具体的劳动关系中实现的,无论是何种劳动关系,都具有人身关系属性的特点。由于劳动力是人体中的一种机能,劳动力只能寓寄在活的人体之中,劳动力的存在和消费与劳动者人身须臾不可分离,劳动者向企业提供劳动力,实际上就是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企业,因而劳动关系就其本来意义上说是一种人身关系。劳动关系又具有隶属性的特点。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是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形式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双方在协商各自的权利义务、订立劳动合同时虽具有平等的法律人格,但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劳动者就成为企业的员工,企业就成为劳动力的支配者和管理者,劳动者必须听从企业的命令和指挥,这使得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即成为一种隶属主体间的以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劳动力的生理性特点、劳动力必须借助于物质生产条件才能实现其价值的规定性,而我国资本缺乏、管理稀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隶属性地位等因素,再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紧张状况,极易形成资本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劳动则处于附属地位。事实充分说明,劳动权的保护、劳动关系的调节绝对不是一种简单的事情。
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调节方式主要有六种,即分别通过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民主管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实现对劳动关系的调节。上述六种调节方式各具特点和其适应性,但又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法律法规的调节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广泛的适用性,但他对劳动条件的决定是最低标准;企业内部劳动规则与企业运行状况密切联系,直接反映企业管理的特点,但它是企业单方意志的体现;民主管理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中的职工以被管理者的身份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对经营管理主要事项的知情、咨询等,而不是对管理的替代和最终的决策;劳动争议处理是事后调整等。在上述六种调整方式中,集体合同制度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集体合同制度的内涵是法律确认劳动和资本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作为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互为对价关系,互相享有权利义务。因为资本使用的社会性和劳动力的个人所有,个别的劳动者无法与社会化的资本相抗衡,因而,劳动合同的功能通常仅表现为劳动者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而一般劳动条件的决定则是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企业通过对等谈判共同决定。通过集体合同共同决定一般劳动条件的机制的意义是:第一,可以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增强劳动法的可操作性,使劳动法的原则性标准具体化为劳动关系当事人的行为准则;第二,劳动立法所规定的劳动标准是最低标准,而国家劳动立法的目的决不是将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维持在最低水平上。而通过集体合同则可以将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水平与实际运行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相适应;第三,可以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指导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四,提供了劳动关系稳定运行制度结构,而结构的稳定则保证了社会的稳定,等。
与企业的契约性质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发展相联系, 我国劳动立法适时地发展了劳动权益保障的制度结构安排,其中之一就是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制度。1995年生效的《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人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以及违反此项规定的法律责任。实际上,此项规定已经比《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更为清晰地确定了集体合同的法律地位。此外,最近几年,各地相继建立了政府、企业家协会、工会定期协商的例会制度。上述发展都为集体合同制度创造了社会条件。
从我国劳动立法的视角看保障劳动者法定权利实现的物质条件之一是工会。工会绝不是劳动关系矛盾的制造者,而是劳动关系矛盾发展的产物。工会通过有组织的形式,负责地反映和维护职工的要求和合法权益,因而它是协调劳动关系重要的媒介力量。我国劳动关系构建的目标是建立利益协调型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条件决定上是权利义务对等的交涉、平等的协商,而不是行政隶属式的命令与指挥。依据劳动权利保障和经济三权的相互协调的要求,切实实现工会维护职工利益的基本职责,并使之落实到实处同样是一项深刻的、具有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样意义的改革。因此,适应市场经济调整劳动关系、提供劳动权利保障的要求,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克服工会职能的政治化、行政化的倾向,积极实现工会职能、活动方式、工作方式的转变是当前一项重要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