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对金融隐私权的立法模式主要有欧盟模式和美国模式。欧盟对金融隐私的保护主要依据《指令》实行统一高标准要求,美国则是通过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金融隐私权法》等一系列联邦、州法规对金融隐私区分行业、分别保护,这两种不同的模式选择,是基于利益选择和法律理念的不同,同时也代表了当今世界保护金融隐私权制度的最高水平,我们在参考和借鉴国外立法先进经验的时候,必须结合中国法律文化和背景,以预防损害为主而不是保证金融隐私控制权为原则,制定一部金融隐私权保护法。
1.合理界定金融隐私权的内容。“金融隐私”的保护范围除了包括业务关系存续期间留存的客户相关交易记录、账户信息等,还应包括金融机构及相关机构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前及终止后一定期间内掌握、收集到的个人金融信息。立法重点放在权利内容设定上,采取列举和概括式相结合对金融隐私知情权、选择控制权、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进行细化,并对机构使用客户的个人金融隐私严格要求,保证信息的安全性,明确储存、处理和利用的具体规则。
2.规范金融机构及相关机构必须履行的保密义务及例外条款。金融隐私权保护法应首要规定金融机构负有为客户保守金融私密的义务,非依法律特殊规定,不得违反。例外条款即有关金融隐私的披露问题,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经客户本人授权或同意,二是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等原因,三是金融机构及相关机构在合理范围内利用、共享信息。
3.侵权救济手段及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完善金融隐私遭受非法侵犯采取的救济手段,可考虑成立专门的金融隐私保护的自律性组织,赋予公民个人向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出诉求的选择权,同时明确金融机构未尽保护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责任内容、处罚手段、赔偿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