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关于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第45条规定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在材料中加入具有符合规定的必备内容的风险提示函。电视、电影、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形式的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包括为时至少5秒钟的影像显示,提示投资人注意风险并参考该基金的销售文件。在支付宝刚刚推出时,完全没有醒目风险提示说明,在一段时间内,很多用户并不知道自己购买的是基金,而认为收益为利息,并且不断用高利率吸引大家的眼球,不断忽视其风险性。在争议出来之后,只是用比别的宣传字更小的字体货币基金不等同于银行存款,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没有做到醒目的要求。四、资金监管
通常情况下,购买基金需要到银行开户,需要代理银行的借记卡,身份证,然后需要填写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当场可以拿到基金业务回执单,在规定的工作日才能拿去业务确认书。采取基金公司直销的方式也需要到柜台申购,基金公司要确认身份。而“余额宝”的开户流程非常方便快捷,基金销售过程中必需的身份证、银行开户账户等用户的资料也由支付宝提供给天弘基金。但在这一过程中,用户个人并没有在天弘基金直接开设账户,也不拥有独立的天弘基金账户密码。天弘基金对“余额宝”客户的服务,也主要是通过阿里旺旺来实现。而支付宝平台购买基金,开户方式简单化,不易于防止洗钱等非法活动,也很可能存在盗用、冒用等非法行为,毕竟安全度不如传统的银行。便捷必然是程序的简化,简化必然会使监管力度下降。法律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只列举出可以的方式,而没有禁止规定及法律后果,支付宝公司在这些问题上,不断的打着擦边球。
发展必然会有改革创新,法律又有天然的滞后性,余额宝改革创新,确实带来了不少的好处,例如为利率市场化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有竞争才能更快进步,但是法律毕竟有许多不可预知性,金融秩序又关乎国家稳定,应做好二者之间的调节。习近平主席提出所有改革必须依法有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我国的制度建设总体状况与改革开放初期相比有很大的不同。以前很多方面没有法律,无法可依,需要先破后立,边改边立,可能严重影响国家的稳定,因此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虽然我认为余额宝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问题的,但不赞同“余额宝”的改革也必须有法律的规定。支付宝公司的此项举动,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及我国金融政策,只是对这个突如其来的新生儿,大家都没有做好准备,没能清楚的认识。我认为支付宝公司的此次创新为商事活动的创新,而在民商领域,法不禁止为许可,不能因为新就一定要禁止或者立法,而是在现有的法律机制下,审查起合法性,再不断完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