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应关注,银行卡在客户身上,卡密码未泄露,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被盗刷后,银行是否应担责呢?
首先是这起案件不同于传统的在ATM机上伪卡交易的案件类型。如果储户银行卡未离身,是第三者凭复制的卡在异地进行取款,这本身就说明银行安全系统存在问题。根据合同关系,银行未能替储户尽到保管卡内资金安全的义务,是一种违约行为,应赔偿储户损失。而本案中未使用银行卡,不符合伪卡交易的法律规定。
其次是银行已履行了自己法定应尽的义务。根据银监会、央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中要求“对预留手机号码且设定短信通知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在客户进行支付时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手机号码和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进行一致性检验,通过后方可进行支付。如果银行已按照前述要求在业务关联时进行了相关信息验证,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可靠,在交易时可以无需再次验证。”本案中,银行已按相关规定要求,以发送验证码的形式履行了客户身份的验证义务。在履行了应尽义务的前提下,故不应再要求银行承担责任。
最后是客户因个人疏忽导致信息被泄露。为提升客户体验,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仅需输入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再输入银行发来的验证码就可完成交易。这种便捷的交易模式也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一旦持卡人因个人疏忽,导致信息泄露,有可能会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而持卡人也要为因自身疏忽导致的资金损失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