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按规定进县招投标中心实施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文件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文件,是指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等各类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发出的文件。本办法对招标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等的备案审查,但招标补充文件、答疑文件等的备案审查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其派驻县招投标中心的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
第三条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报有关监管机构备案。同时将招标文件电子版和书面文本八份送县招投标中心建设项目交易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备查。
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下同)的施工招标文件,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的货物招标文件或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文件,按本办法规定组织会审。
第五条设立县招标文件会审小组。县招标文件会审小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招投标中心、县公证处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监管机构收到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报送备案的招标文件后,按下列办法组织备案审查: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招标文件由有关监管机构组织县招标文件会审小组进行会审。其中技术特别复杂等特殊项目的招标文件,可聘请相关方面的专家参与共同会审,但专家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二、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范围外的招标文件由有关监管机构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审查。少数情况特殊的项目经监管机构负责人同意也可提交县招标文件会审小组进行会审。
第七条招标文件会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监管机构收到备案的招标文件后,确定会审的时间、地点,是否需要邀请专家、邀请的专家名单等。如需使用县招投标中心开标室的,应与分中心衔接落实。
二、监管机构通知县招标文件会审小组成员出席会审会议,如需邀请专家的,通知专家出席,并将招标文件分发或以电子邮件方式传送给与会各成员。分中心提供相应服务。
三、监管机构主持召开招标文件会审会议,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公正性、非歧视性、完整性、合理性,实用性、技术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会审意见书并签字,县招标文件会审小组成员缺席的可在会审前将个人意见反馈给会审小组并在会后对会审意见书进行确认。
四、根据会审意见书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监管机构应责令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并将会审意见书送达招标人。
五、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按监管机构要求修改招标文件,并将修改定稿后的招标文件随同会审意见书重新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招标文件会审会议一般应在县招投标中心召开,如县招投标中心没有空闲会议室时,也可在其他地方召开。
第九条招标文件会审会议通常在每周星期五下午召开一次,除非没有可审的招标文件。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
第十条招标文件会审会议应在县招标文件会审小组成员到会率达到60%及以上时方可召开,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应派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建立内部审查制度,监管机构根据《长兴县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实施细则》和会审意见书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进行考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监管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