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参与竞争。
1.1.2 投标单位须具备承装10KV或/及以上电力设施施工资质;投标的项目经理须具备高压作业施工资质。
1.2 投标单位收到该工程的招标文件、图纸及其它资料后应认真审阅,对不清楚或有疑问者,投标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答疑时向招标单位提出。
1.3 招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和资料等所做的补充修正解答均视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单位。
1.4 投标单位所提交投标文件,必须在充分理解招标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包括招标文件、相关图纸及现场条件的基础上编写。一旦递交投标书将被视作投标单位已经充分理解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现场情况和其它影响工程施工或费用的因素,并已在投标报价和施工方案中充分考虑。投标单位应严格遵守标书原始文本,任何非正式改动、补充或注释将不被认可。
1.5投标单位在提交投标文件后,投标截止期前,可以修改和撤回其投标书,这种修改和撤回应以书面补充文件的方式,送达招标单位。但不论投标结果如何,与投标相关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除资质证书原件外)概不返还。
1.6 投标书封面、投标书及报价单需加盖法人公章,并须有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1.7 投标书正本壹份、副本贰份。投标书封面须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统一密封,封口处加盖法人公章,封面上注明工程名称、投标单位名称、投标单位联系方式。
1.8招标单位有权接受任何投标和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招标单位在授标前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投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对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任何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向任何投标单位作任何解释。
1.9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以及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中标与否,均由投标单位自理。
1.10本招标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单位拥有本次招标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