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决定》的安排,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风险资本准备基准计算比例,从之前的30%降至20%,并明确股指期货投资规模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15%计算,利率互换投资规模以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3%计算。
同时,《决定》将券商专项、集合、限额特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基准计算比例从4%、3%、2%、2%降低到2%、2%、1%、1%;将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分别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改为“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的5%、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决定》还将A、B、C、D类证券公司按照基准比例的0.6倍、0.8倍、1倍、2倍计算风险资本准备降至0.3倍、0.4倍、1倍、2倍;另外,连续三年为A类的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从目前基准比例的0.4倍降低到基准比例的0.2倍。
证监会同时发布《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2012年修订)》,调整了《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规定》明确,在计算券商净资本时,券商自营业务中的上海180指数、深圳100指数、沪深300指数成分股扣减比例从10%调整为5%;一般上市股票扣减比例从15%调整为10%;货币市场基金扣减比例从1%调整为0;证券投资基金扣减比例从2%调整为1%;融出资金扣减比例从5%调整为2%。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经过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及近几年的持续努力,证券公司合规经营意识、风险管理能力、内部控制水平均有很大提升,有必要根据行业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证券公司部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计算比例,放大业务空间,鼓励行业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