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券商自营业务投资范围扩大相适应,证监会时隔7个月之后,年内第二次调整券商风险资本准备比例。
根据《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的安排,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证券衍生品风险资本准备基准计算比例,从之前的30%降至20%,并明确股指期货投资规模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15%计算,利率互换投资规模以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3%计算。
《决定》明确,将券商专项、集合、限额特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基准计算比例从4%、3%、2%、2%降低到2%、2%、1%、1%。将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分别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改为“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的5%、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资本准备”。
此外,《决定》还将A、B、C、D类证券公司按照基准比例的0.6倍、0.8倍、1倍、2倍计算风险资本准备降至0.3倍、0.4倍、1倍、2倍;而连续三年为A类的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从目前基准比例的0.4倍降低到基准比例的0.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