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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南通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清算组、南通某时装有限思维导图

旧人不归
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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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南通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清算组、南通某时装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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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0033号原告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西路15号新海通大厦第10层。法定代表人顾某,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勇,上海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南通分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5月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南园路11号8幢401室。委托代理人李小伟,江苏苏州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59号新景大厦。负责人王某某,南通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李小伟,江苏苏州新天伦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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