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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西梧州市A保健食品厂与被告广西梧州市藤城B食品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一案思维导图

饮尽岁月
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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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西梧州市A保健食品厂与被告广西梧州市藤城B食品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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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梧民初字第57号原告:广西梧州市A保健食品厂。住所地:广西梧州市西江四路龙船冲xx号。代表人:唐某,该厂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礼诚,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梧州市藤城B食品厂。住所地:广西梧州市藤县藤城桥xx路。代表人:何某,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某,男,该厂业务员。委托代理人:王飞全,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西梧州市A保健食品厂(以下简称A厂)与被告广西梧州市藤城B食品厂(以下简称B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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