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雅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真南路4268号A区507号。
原告南京巴比馒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317号-68。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刚,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巴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北青公路699弄68号。
原告上海雅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哈公司")、南京巴比馒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巴比公司")诉被告上海巴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巴比公司")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6年2月20日,本院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4月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2006年5月17日,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刚、被告委托代理人杨秀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哈公司、南京巴比公司诉称,南京巴比公司系专业馒头面点经营商,与雅哈公司在市场开发方面具有合作关系。2005年10月,两原告发现被告在自己的网站及宣传资料上采取伪造的手段登载虚假照片,借此诋毁两原告的商业信誉。被告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故请求本院判令被告:1、消除影响,登报向两原告赔礼道歉;2、赔偿原告雅哈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0.80元;3、赔偿原告南京巴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0.80元。
被告上海巴比公司辩称:1、其在网站及宣传资料上刊登的报道是针对案外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并非针对原告,故不存在诋毁原告的商业信誉;2、两原告对申请的标贴外观设计不享有所有权;3、被告的行为不会给原告造成损害结果,故请求本院依法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