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泰州市第二水泵厂,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东镇缪墩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旭旗,江苏泰州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顺林,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苏陈镇苏陈村十二组。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士存,江苏泰州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堰市金长城煤矿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姜堰市苏陈镇镇东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士存,江苏泰州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州市第二水泵厂(以下简称水泵厂)诉被告张顺林、姜堰市金长城煤矿机械厂(煤矿机械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由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 2日移送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当事人送达应诉手续、举证通知书,并于2005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水泵厂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旭旗、被告张顺林、煤矿机械厂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士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水泵厂诉称:我厂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了安徽省淮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销售水泵产品的准入资格,张顺林为了占据我厂与安徽省淮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销售渠道,设立了煤矿机械厂。2003年10月30日,张顺林使用伪造的工商部门的公文向安徽省淮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函,称我厂已经改名为煤矿机械厂,致安徽省淮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再与我厂进行销售结算,我厂与安徽省淮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间长期形成的销售业务因此断绝。张顺林、煤矿机械厂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厂的合法利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顺林、煤矿机械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共同赔偿我厂经济损失585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水泵厂为支持其诉讼主张,依法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已附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移送的案卷中):
1、2004年5月26日,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经侦大队询问笔录一份,水泵厂厂长刘秋林向公安部门报案,称与淮南方对帐时发现张顺林存在经济犯罪行为;
2、2004年7月29日,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经侦大队对张顺林询问笔录一份,张顺林承认淮南方实行销售准入,并对伪造带有"水泵厂已更名为煤矿机械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