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特高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三里桥路782号。
被告上海誉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佘山民强商务中心D区(西霞路82号),主要营业地上海市徐汇区龙漕路58弄19号101室。
原告上海新特高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特高公司)诉被告上海誉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图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特高公司委托代理人白素华律师、被告誉图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特高公司诉称,2005年2月4日,原告与夏普办公设备(常熟)有限公司签订《销售维修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作为其代理及认定店,在上海地区对该公司制造的复印机、复合机和相关产品进行销售、安装、维修及定期保养等售后服务。 2005年3月,原告在本市松江区荣乐中路12弄245号设立上海新特高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同样经营以上业务。自2005年10月起,原告发现被告假冒原告的名义,向客户投寄广告,谎称原告的松江分公司已搬迁到徐汇区龙漕路58弄19号(被告的办公地址),并称在"乔迁"之时举行特惠月活动,以"答谢新老客户"。在被告的错误诱导下,很多客户误以为在该地址办公的就是原告的松江分公司,与被告签订了维修服务合同,并一次性交纳服务费等。原告认为,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的名称,向客户发布虚假广告,导致客户误认为是原告分公司在提供服务,上述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及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销判令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请,但要求被告在上海市的相关报纸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被告誉图公司辩称,其从未使用过原告的企业名称,也没有投寄过虚假广告,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