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住所地上海市绍兴路74号2楼。
被告上海康育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卢湾区肇嘉浜路128号。
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路977号。
原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与被告上海康育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购超市)、延边大学出版社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6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述各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诉称,16卷本图书《话说中国》(以下简称16卷本图书)是由原告总体策划,并以原告所属部门上海文艺出版社名义出版的大型历史通俗读物。16卷本图书整个出版过程历时8年,是目前我国出版界罕见的重大工程。原告为之实际投入人民币近五千万元,而所投入的智力劳动价值更难以直接用货币计算。16卷本图书于2003年出版第一册。其甫一问世,即以新颖的叙事视角、独到的编排体例、美轮美奂的装帧设计和深厚翔实的知识含量迅速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关注并为广大读者所欢迎,并屡获殊荣。2005年5月,16卷本图书全部出齐。同年8月,16卷本图书总销量达到100万册。2006年4月,16卷本图书被我国政府选为国礼。因此,16卷本图书已经成为社会公认的知名商品。然而16卷本图书的成功成了某些不正当觊觎的对象。2006年7月中旬,原告发现《新民晚报》中夹带了被告乐购超市作为广告主的彩色图书销售广告,其中也有一套名为《话说中国》的4卷本图书(以下简称4卷本图书)。从广告上看,其外形酷似16卷本图书,定价也相仿,但却以2折的低价进行"特价促销"。2006年7月21日,原告从被告乐购超市购得4卷本图书。经观察,原告发现4卷本图书除采用与16卷本图书相同的书名外,其所采用的外观装潢在文字字体、比例、色彩、图案以及组合形式等方面均与16卷本图书极其相似,足以导致消费者对 4卷本图书与16卷本图书产生混淆和误认。同时,4卷本图书刻意隐瞒印数,采用我国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的价格手段,引诱消费者作出错误的联想和判断,从而排挤同行公平竞争。原告认为,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是与原告处于同一行业的竞争主体,在明知16卷本图书为整个行业所推崇,是社会公认的知名商品的情况下,其故意实施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被告乐购超市作为图书销售商,也属于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其对16卷本图书的状况有充分的了解。面对刻意模仿、混淆16卷本图书的4卷本图书,非但不予抵制,反而用自己的名义大做所谓"乐购精品图书特价促销"的广告,互相串通,高价低折,积极推销,其行为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停止销售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话说中国》并销毁之;2、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收回由其出版的《话说中国》并与所有尚留存的该书一并销毁;3、两被告在《中国新闻出版报》显要位置刊登向原告道歉的声明,并承担相应费用;4、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60万元,且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乐购超市已停止销售4卷本图书,并撤回要求该被告停止销售4卷本图书的诉讼请求。
被告乐购超市辩称:1、原告出版的16卷本图书不能被认定为知名商品。2、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出版的4卷本图书没有构成仿冒原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3、被告乐购超市只是4卷本图书的销售商,没有侵权的主观过错,故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辩称:1、原告主张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不具有特有性,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被告出版的4卷本图书不会也不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的16卷本图书。2、原告要求其销毁4卷本图书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3、赔礼道歉是针对侵害他人精神权利的具体责任,原告作为法人单位,不存在精神损害,故原告要求其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4、原告要求其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为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16卷本图书的版权页及封面,证明16卷本图书系原告出版的图书;
5、《"民族精神史诗"出版工程启动》的报道(2005年5月13日《中国新闻出版报》);
6、关于上海图书奖(2003.11-2005.10)评选揭晓的通知,16卷本图书获上海图书奖特等奖;
上述证据2-6证明16卷本图书凭借优异的质量和良好的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效益,得到党和政府的嘉奖,获得殊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