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总体规划是指导城镇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依据,是当地政府重要的调控手段,直接关系城镇功能的有效发挥,关系城镇和区域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我区各地现行的城镇总体规划,多数是2005年前编制和批准实施的。城镇总体规划修编、修改工作滞后、不适应城镇的快速发展需要,影响自治区“十二五”规划项目的顺利实施,已成为各地普遍面临的问题。修编城镇总体规划,是增强城镇竞争力、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迫切要求,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城乡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长远需要。各地(市)要严格履行规划编制、修改法定程序,维护城镇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逐步建立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实施-评估-修正-提高的动态循环机制,在现行总体规划不能适应城镇发展需求时,及时启动城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工作,适时调整或优化现行总体规划,切实提高城镇总体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的动态适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