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的性质。城镇性质的确定应经过充分论证;应科学、实际;应符合自治区对该城镇职能的要求;应与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市(地)域城镇体系规划相一致。
(二)城镇的发展目标。城镇发展目标的确定应从当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应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的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应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治区产业政策相协调。
(三)城镇产业布局。应对城镇现有产业构成进行系统分析;应对城镇未来产业发展进行预测;应符合城镇实际发展需求。
(四)城镇的规模。应就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形成了专题论证报告;应制定了近、中、远分期控制性目标。
人口规模的确定应充分考虑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土地、水等自然资源和环境等制约因素;应经过科学测算,并经专家论证。
城镇人口包括居住在规划建设用地内的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和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用地规模的确定应坚持自治区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的原则;应符合自治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发展要求;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或《村镇规划标准》;应做到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符合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五)城镇用地发展方向。应进行城镇用地适宜性评价;应按照城市发展要求、地质地形要求等科学选择城镇用地发展方向;应能满足城市远期用地扩展和经济发展的要求。
(六)城镇“四线”。应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科学确定“四线”范围、内容和保护管理要求;应做到与上版规划中“四线”保持一定延续性。
(七)城镇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应对城镇空间布局作出统一规划;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是否科学合理;应有利于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应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镇传统风貌和自然景观;应能够保持和体现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是否符合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要求。
(八)城镇综合交通布局。对城镇交通应做出统一规划;城镇交通体系规划应符合交通管理现代化的需要;城镇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应与城镇交通系统及城镇长远发展相协调。
(九)城镇环境保护。应制定城镇环境保护规划;应明确提出生态环境的保护要求;应有利于保护自治区生态安全屏障。
(十)城镇防灾减灾。应统筹规划城市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包含城市防洪、消防、防震、人民防空规划等内容。
(十一)协调发展。规划编制应做到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是否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应有利于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十二)规划实施。应有保证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技术规定;有关的政策措施应可行。
(十三)应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