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法院民二庭庭长张海娟直言,与建筑工程有关的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纠纷案的频发,和工程违法层层转包、多级分包有直接关系。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建建筑工程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工程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必须持有资格证书,自然人不得承包工程。从表面来看,现在建筑工程都由一些有资质的大公司承建,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一位专门承办合同纠纷的律师向笔者介绍说:“现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违法总包和分包的现象极为普遍,建筑公司承接了工程后,将工程分拆,然后进行转包,承包者中有些是没有资质的小公司,甚至是个人,建筑公司把工程分包出去后,仅向他们收取管理费,对工程的管理实际上处于失控状态。”
建筑公司将工程转包出去后,为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责任,不愿出面签订合同或筹集资金,同时又规定承包人不得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相关合同。一些承包人因为资金紧缺,而承包工程又需要购买建材或租用设备,便私自以建筑公司名义与供货商、出租人签合同,因对方要求盖章,承包人又无法拿到建筑公司的公章,便用技术专用章等代替,一些承包人甚至私刻、伪造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