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深圳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为与上诉人深圳某某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粤高法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
1992年6月28日,某某公司与深圳益国综合贸易公司(系某某公司前身)签订了三份《深圳某某综合开发区集资开发竞投方案》,约定:项目名称分别为集资开发深圳某某综合开发区西区规划第AX28—3号地块(面积为10440平方米)、规划第AX18号地块(面积为8350平方米)、规划第AX25—2号地块(面积为8640平方米);项目用地功能为“住宅”;某某公司应向某某公司支付土地开发费,按照某某公司的竞投金额,AX28—3号地块的土地开发费为17539200元,AX18号地块为12424800元,AX25—2号地块为12528000元;等等。
同日,双方又签订一份《深圳某某综合开发区集资开发合同书》,约定:某某公司同意按《深圳某某综合开发区集资开发竞投方案》所约定的金额向某某公司支付土地开发费,支付时间为自中标通知签发之日起30日内支付总金额的50%,余款在首期工程建筑许可证签发之日起10日内一次全部付清。规划用地面积与实际放桩测量面积不符时,按实际测量面积计土地开发费;某某公司负责本项目用地规划、三通一平、区内公建设施建设,负责项目计划立项报批及报建工作,协助申领建设许可证、建筑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负责办理商品房销售报批,负责办理本项目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的合法产权证,负责本项目房产销售后的物业管理;某某公司负责及时支付给某某公司土地开发费,负责承付本项目自立项、报建、设计至销售完毕的一切资金、税金及政府规定的费用。负责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招标及地盘管理,工程质量保证在良好以上。负责提供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的一切费用及其他条件,按某某公司的开发计划投足资金,开发建设完毕;某某公司为某某公司工程建设设立专门的帐户,建设过程中进出资金均须通过该帐户,以便某某公司监督某某公司工程建设进度。某某公司须派员定期检查本项目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参与诸如隐蔽工程、竣工验收等重要环节的验收工作,监督某某公司的地盘管理,某某公司必须无条件接受监督,以保护业主利益;某某公司按本项目施工设计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享有80元之固定利润,在单体施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三十天内支付,直至按全部建筑面积收清。某某公司享有除某某公司分得利润以外的全部利润;因某某公司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各种手续,造成某某公司不能按期完成开发建设任务,其责任由某某公司负责,某某公司可要求顺延工期。因某某公司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或商品房不能销售,其责任由某某公司承担,某某公司可单方要求终止合同,某某公司退还某某公司已投入资金,并赔偿已投入资金25%的损失给某某公司(留下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归某某公司所有)。由于某某公司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开发费余额及完成开发建设任务,某某公司要求单方面解除合同,某某公司无权要求退还已付土地开发费及已投入的建设资金,本项目用地及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无偿归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如不能按某某公司计划如期完成开发工程,某某公司有权无偿收回本项目剩余土地和在建工程,其房产权归属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不享有该部分房产的任何收益,也无权要求任何费用。某某公司在发出报建手续的书面通知后,某某公司不前来签字验证,则视某某公司违约,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某某公司负担。
合同签订后,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支付了首期土地开发费2130万元,并在这三块土地上投入资金开发建设商品楼。AX28-3号土地建有两栋八层住宅楼主体,其中1号楼尚有一层主体未完成,2号楼已封顶,均予1995年1月停工。AX18号土地只完成人工挖孔桩工程,停工时间为1995年9月。AX25—2号土地已建好一栋八层住宅楼,竣工时间为1996年11月,与该栋住宅楼相邻处还完成了另一栋住宅楼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停工时间为1995年3月,上述两处人工挖孔桩工程现浸泡于水中。
另查明:1992年7月17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作出的《关于某某公司集资开发土地的批复》称:“同意你公司采用集资方式开发北区和西区部分的土地,竞投原则可采用价高者得,国内参加竞投的单位必须是在深圳注册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某某公司是参加竞投中标的18家开发企业之一,其不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但在竞投中标后获得了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牵头召开的深圳某某综合开发区集资开发方案联审会议的认可。1994年5月18日,某某公司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签订《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约定: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将660527平方米的土地(包括本案所涉土地)出让给某某公司,同时还约定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问题。”97年10月17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在“关于某某综合开发区集资开发遗留问题的复函”中称:“关于某某公司与18家公司签订的(集资开发合同),我局曾派代表参加了深圳某某开发区集资开发方案联审会议并形成纪要,可视为认可某某公司的集资开发行为。考虑到深圳某某开发区集资开发的实际情况,本着尊重事实、尊重历史的原则,国内参加集资开发的单位,均可作为集资开发的一方。在深圳无房地产开发权的企业参与集资开发的,可按规定向我局申请单项房地产经营开发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