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调查,缪老先生在世时,村里因拆迁分给缪家一大一小两套安置房,因小儿子一直在身边照顾缪老先生,于是大的安置房分给了小儿子,而小的安置房就归缪老先生和大儿子共有。
据缪大海称,父亲在临终前曾立下遗嘱,明确在百年之后将其所有的35平米平分给两个儿子,同时明确在缪小元的儿子缪权年满二十周岁后,缪小元应将其继承的17.5平米以每平米300元的价格转让给他。现缪权已年满二十周岁,但缪小元拒不履行。另外,缪大海提供的遗嘱有其父亲及他和弟弟缪小元的签名。
缪小元的委托代理人辩称,缪大海初中毕业就出去当兵,而后复员到南京安家立业,基本上很少跟老家联系,也未尽到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其父亲常年有病,弟弟缪小元夫妻俩及女儿均是聋哑人,一家人生活过的非常艰难,其父亲一直与弟弟共同生活,父子相依为命,其父亲的拆迁安置的房款也是弟弟交的,房产登记的是其父亲的名字,依照其父亲的遗愿,房产应由弟弟继承。
法庭上,被告代理人解释,“当初在料理缪老先生后事时,村上来帮忙的人和亲戚朋友都听哥哥及其家人说过,考虑到弟弟家里经济困难,房子就给弟弟。根本就没听说过缪老先生留有遗嘱。而且缪老先生因脑梗塞去世,怎么可能临终前口述遗嘱,还签字?”代理人继续质疑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内容文字是原告的女儿整理打印的,虽然上面有多人签名,但缪小元是文盲,又是聋哑人,根本不可能理解遗嘱的内容,即使他有签名,也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代理人认为,这份“遗嘱”在形式上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规定,没有两个以上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签名,该遗嘱是原告及其家人恶意制作的,目的就是想霸占房产。
据法官调查,缪老先生去世后,70平米的安置房就被弟弟缪小元出租,这笔租金成了缪小元一家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被告代理人还提交了几份由当地近百名村民签名的证言,以证明自己的辩护意见。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到江阴市房产管理局调查了争议房产的登记情况,江阴市房产管理局出具了该房产的房屋权属证明,出人意料的是,该房产已于2006年3月登记在原告缪大海的名下。
对法院的调查结果,原告缪大海解释道:“因为那时候房产证正在办理,我想房子早晚是我的,为了省的以后麻烦,我就在父亲去世以后去房产部门将房产所有人变更成我的名字了,但房产证办下来之后,我一直没有拿到。”
而被告代理人则不赞成原告的说法:“就算按照遗嘱的意思,也要到2009年才将房产全部给予原告,原告却在弟弟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于2006年就将房产变更至其名下,不仅说明其蓄谋良久,而且严重侵犯了其弟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