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中级法院判令小王按约定支付2万元押金和赔偿金,老吴支付1.4万余元的房屋租金及使用费。
草埔巷一座老房子的所有权登记在小王名下,2007年3月份,老吴找到小王,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老吴向小王承租房屋,月租4500元,租期3年。签约当天,老吴向小王支付押金9000元。
拿到房子后,老吴开足马力改造结构,硬是将208平方米的房子隔出22间公寓出租房,出租房子的牌子一挂,老吴当起了二房东。
2007年9月份,房梁出现裂缝。二房东找来大房东小王,排查以后发现,总共有5间出租房的房梁发生断裂。
2008年5月份,房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认为房子存在屋架变形等安全隐患,要求业主一周内委托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对房屋进行鉴定,在消除安全隐患之前,立即停止出租。
2008年9月2日,老吴与小王签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双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老吴继续使用房屋到9月30日,老吴使用房屋完毕后,结清使用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小王则退回老吴的租赁押金和赔偿金共计2万元。
2008年10月底,小王要收回房屋,老吴不答应,要拿回2万元才退房。双方僵持不下,老吴于2008年年底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王支付押金9000元和赔偿金1.1万元,以及3840元房屋管理费用。小王提起反诉,要求老吴归还房屋并按每月4500元支付租金。
小王说,老吴没有按约定的时间归还房屋,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因而无权取得1.1万元赔偿金,他只愿退回9000元押金。小王说,虽然房管部门下发了整改通知书,他对房屋进行部分整修后,老吴作为二房东,继续出租房子直至2009年2月25日,老吴既然收取了房客的租金,就同样需要每月向他支付租金。
老吴辩解说,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并没有约定:如果未按期交房,对方有权拒绝支付赔偿金。况且,正因为小王没有退回押金及赔偿金,他才没有按期退房。老吴说,他承租房子后投入大笔装修金,房梁出现断裂问题后,租户不愿意继续租住,他还为此向房客支付了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吴与小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老吴要求小王依约支付押金及补偿金共计2万元属于合法要求,法院予以支持。
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并同意老吴继续使用房屋到2008年9月30日止。2008年9月2日为双方解除租赁合同的时间,老吴仅缴交租金至2008年6月,他应按每月4500元支付2008年7月至8月的租金。2008年9月2日至9月30日应视为小王给予老吴的搬迁期,这段时间不应计算租金。老吴实际使用房屋直至2009年2月25日,酌情按每月1200元的标准计算这段时间的房屋使用费。
法院最终判令小王向老吴支付2万元押金及补偿金,老吴向小王支付1.4万余元的房屋租金及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