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1110÷(1+11%)×11%=110(万元)。
A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555÷(1+11%)×11%=55(万元)。
甲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也就是A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110万元。
试点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联运业务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四)规定,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四)政策的延续。须要注意的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劳务方才能按上述规定计算进项税额,接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交通运输业服务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假设A企业、B企业分别是试点一般纳税人和试点小规模纳税人,都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A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555×7%= 38.85(万元)。
A企业应纳增值税:110-38.85=71.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