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某工效挂钩企业1997年度以前形成工资基金结余300万元,1998年度以后形成工资基金结余500万元。2002年度有关部门核定提取的工资总额为1200万元,实际支出1300万元,即必须动用工资基金结余100万元。
政策:国税发[1998]86号文件规定:从1998午度起,经批准实行丁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时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任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筹划:企业1997年度以前形成的工资基金结余已经在税前扣除,在动用时不必进行纳税调整、企业1998年度以后形成的工资基金结余尚未在税前列支(在形成年度应当申报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在动用时,应当申报调减动用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申报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如果企业需要少缴企业所得税,应当申报动用1998年度以后形成的工资基金结余;如果企业2002年度享受减免税优惠或者需要在税前弥补亏损、应当申报动用1997年度以前形成的工资基金结余。
案例二:某企业2001年度支出广告费800万元,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200万元;2002年度支出广告费100万元,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300万元。
政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筹划:该企业2001年度多支出的600万元广告费可元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在申报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申请结转扣除广告费200万元,也可以不申请扣除,继续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其筹划思路与案例一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