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国税收政策差异较大,纳税人避税的空间就变得很大,而避税一旦出现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国内避税就变成了国际避税。对于国际避税,由于其对各国政府的财政收入构成威胁,因此,各国政府都毫不犹豫完善税收制度,加强国际间政府合作,以有效反避税。如果给国际避税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一般认为,国际避税是跨国纳税人用合法的手段,在税收法规的许可范围内,通过人(个人或法人)或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团体或资金(货币或资产)跨越税境的流动或非流动,达到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的目的。
由于各国奉行的税收管辖原则和税收政策不同,可能出现税境大于、等于或小于国境的不同情况。在严格实行属地主义原则,坚持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国家,其税境可能等于国境;假设在国内有完全免税的无税区,则会形成税境小于国境的;在奉行属人主义原则,坚持居民(公民)管辖权的国家,会出现税境大于国境的情况,因为实行居民《公民》管辖权原则,对居民(公民)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收入都要征税,因此无论他走到天涯海角,都出不了他所属国的税境。由此可知,国际避税与国际偷税是不同的。虽然二者都对所在国的财政收入起到减少的后果,但国际避税从性质上讲是用合法的手段达到减轻税负的口为,而国际偷税则是用非法的手段达到上述目的。
客观上分析,避税的内在动机是纳税人减轻税负的强烈欲望,在税收走出国界的背景下,由于国家之间出现巨大税收政策差别,避税也就出现了国际化。以所得税为例,有的国家以注册地为标准,有的国家以总机构为标准,而有的国家以实际管理机构为标准,因此纳税人可进行不同选择,成为税负较低国家的纳税人。
为了扼制纳税人采用各种方法进行避税,维护自己国家的合法权益,各国都采取了各种措施。综合来看,无非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通过颁布和修改国内税法和其他有关法规,改变在某些问题上无法可依的状况和进一步完善税法制度,加强对跨国纳税人的税务监督和管理:二是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有关税收协定,取得对方政府和税务机关的配合协助,以弥补国内立法上的不足和缺陷。
各国税务机关很难直接控制和防范发生在其领土之外的各种避税和偷逃税问题,另外由于避税地的存在,各国税务机关更需加强国家间税务合作,通过交换税收情报,尽可能多地采取防范逃税避税的联合行动。在与纳税人进行的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中,除了依靠国际上有关国家税务部门的通力合作外,健全和完善自己国家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是实施反避税工作的先决条件,因为,在实行法制的国家中,反避税工作必须有法可依。因此,在许多国家的税收法规中,有关反避税的内容是必不可少的。例如:规定跨国纳税人负有向税务机关延伸提供情报的义务;制定一些反避税条款,有利于税务机关执行。
税境的内在含义是指税收管辖权的界限。所谓的流动与非流动也是针对税收管辖权而言的,是指从一个税收管辖权流向另一个税收管辖权的范围。税境与国境是不同的,它没有赫然醒目的界碑和清晰可见的地理标志为它划一道固定的有形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