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分公司)与子公司在实践中利弊如下表所示:
登记注册简单、快捷、费用低、法律和行政管理规定相对宽松;分公司将利润汇回总公司无需缴纳汇出税;分公司的费用和亏损可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分公司不需要公开自己的财产报表
在所在国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无资格享受当地政府向当地法人企业提供的免税期或其他投资鼓励措施;总公司应承担外国分公司的所有义务;分公司没有自己的资产平衡表,经营活动也没有自主权;分公司面临双重法律和税收的协商——分公司所在国和总公司所在国
公司的股东仅就其所认股份的份额对公司负有限责任;跨国集团内部财务战略的实施灵活;如果利润不向母公司分配(不汇出),而再投资,就可以避免某些税收;如果有关国家间税率差距大,跨国集团较易减轻总体税收负担;外国税收仅仅针对该国的居民公司;公司内部结构中的相互关系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国外母公司不承担子公司的债务和义务
公司的登记注册手续复杂、费用大、时间长、行政和法律的规定十分严格;将分配的利润汇向母公司要缴纳预提税;必须公布财务报表;公司清算时要承担很高的税收;公司的经营活动方向取决于股东们的意愿。
1、建立驻外国的分公司(分支机构)
在外国管辖区建立的分公司将被认作为常设机构,但它不是所在国的居民公司。建立国外分公司必须注意如下一些问题:
(1)分公司中来自当地的员工要和外国雇主签订劳务合同。
(2)作为外国分公司,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商业单位,都必须按所在地管辖区规定的法律程序登记注册,但是这不构成独立的法人分公司建立的目的,是开展属于跨国集团整体中的一部分经营活动。
(3)分公司要拥有一些生产点(房子、建筑物),实现预期的设计或研究方案,即建立总公司在国外的生产、装配或服务企业。
从税收的角度分析,分公司面临的将是两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同时对它的影响:
1)分公司应就自己的利润向所在国缴纳所得,同时,分公司在所在国作为一个常设机构,它应向所在国缴纳所有应缴纳的税收。除了所得税外,还包括财产税、资本税、增值税以及各种地方税等。
2)分公司的税后利润被汇回总公司所在国、并入总公司利润后,还要向居住国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