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使用征税筹划方法上的差别。各国针对国际纳税筹划采用各自不同的征税筹划方法。这种征税筹划方法上的差异也是国际征税筹划产生的客观原因。
(5)采用不同的免除国际重复征税方法,也是造成国际纳税筹划的一个有利条件。各国从合理调整税收负担,充分运用国际资金方面考虑,都采取了免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措施。但是,有些国家采用免税法,有些国家采用抵免法;有些国家采用分国抵免限额,有些国家采用综合抵免限额;一些国家允许税收转让,而另一些国家不允许转让……总之,各国都先选择于自己有利的方法,这就诱发了国际纳税筹划,使跨国纳税人有机可乘。
(6)通货膨胀的刺激。通货膨胀造成了名义收入增加;另外会自动使政府收入悄悄地从国民收入的真实所得中取走越来越大的份额。名义收入的增加会把纳税人推向更高的所得税率的档次的(因为所得税是实行累进税率的),政府借此可以在纳税人的实际所得中取走更大份额,这种现象称之为“档次爬升”。在实行累进所得税的国家,必须对收入或资本或二者兼有的价格指数进行调整,来提供相应的免税补偿(即税收指数化)。从某种意义上说,“档次爬升”是增加税收收入的一种微妙途径,不必请求国家发布新的增税命令,通货膨胀通过累进所得税率结构机制,自动使政府收入悄悄地从国民收入的真实所得中取走越来越大的份额。
通货膨胀对公司所得税造成的不利影响,大部分是通过按历史成本所做的折旧和纳税扣除不足反映出来的,而不是通过税率结构来体现。因为许多国家的公司税税率是比例税率,即使是采取累进税制,其累进税率的最高税率也远不及个人所得税。通货膨胀使得资产的原始价值没有充分表现出已使用资产和企业利润率所规定折旧的真实成本,据此缴纳公司所得税会导致过分课征。
许多国家为了消除通货膨胀造成的所得税“档次爬升”效应,以弥补纳税人的损失,对纳税人应纳税额规定了一个扣除额。但是当该扣除额是固定的或规定了最高限额,不能提高以抵消价格水平变化的影响时,通货膨胀具有另外的歪曲作用。
通货膨胀造成的“档次爬升”是对税本的侵蚀,不但吞食了纳税人的实际所得和资本,而且会给储蓄带来更大的损害,是对国际偷漏税的一种恶性刺激。
另一方面,通货膨胀在给纳税人带来负效应的同时,也给纳税人带来了一点正面效应。表现为: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与实际纳税并不同步,二者存在时间差,经过一段延误之后,税务当局领取的税金名义上的数额未变而实际上贬值了。如在物价上涨翻一番的情况下,纳税人使本应在物价上涨之前的应纳税金拖到物价上涨之后才缴纳,这样,税务局收到的税金实际上是价格未上涨之前的一半。所以通货膨胀究竟会造成实际税率高于还是低于据以课征的名义税率,主要取决于“档次爬升”效应和税务当局收取税金贬值程度的对比。
(7)技术进步的影响。技术进步,可以使纳税人凭借先进的科学技术来实行其避税措施。现代交通运输的发展和遍布全球的因特网,大大加强了纳税人的活动能力,最为明显的是现代电话、网络和飞机的普遍使用给国际纳税筹划带来了极大的方便。
此外,国际税务计划的水平和方法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不断提高和发展,这有助于纳税人和他们的顾问们。当然,各国税务当局也一直在努力运用这些非财政性发展的成果,但受益“天平”中的有利一面可能偏向纳税人一方。纳税人还充分利用了电子计算机,他们用它来获得信息、储存资料,综合比较之后选择最少纳税额的方式。
(8)外汇管制与住所的影响。在西方国家,一个自然人通常可以自由地离开母国而移居他国。在外国建立的住所或财政户籍也可能有助于法人的资金外移。但是,法人都不能像自然人那样,可能随便离开一个国家。不论自然人还是法人,取得另一国家的居民身份的过程,总是颇多周折。如果某一国接受了他们,当然会允许他们带入该国所期待的资本。这样,外汇管制防止的是资本流出而不是流入。据“一套衣服”原则(比喻移居出境者只穿一套衣服离去,财源却拿不走),外汇管制加强了对纳税筹划的控制。
“住所”的概念,在不同国家中解释不同。这就可能出现双重住所或多重住所的现象,其结果可能导致国家重复征税不能完全加以免除。因为住所的存在,意味着纳税人与有关税收管辖权内的住所,就会扩大避税的范围;反之,则会缩小避税的范围。
各国税制的差异与“手提箱”式移居出境(指的是移居出境者可以携其财源离去或在不久后即将财源移出)以及改变住所的可能性相结合,为避税提供了方便。例如:如果某一纳税人是A国的居民(该国对资本所得征税)。出于某种目的打算成为A国的非居民和B国的居民,那么,通过在其居民身份第一次变化之前,第二次变化之后实现并带走资本所得的方式,这个纳税人可减轻其就资本所得所负的纳税义务。尽管这是精心安排的避税,但却无可挑剔,因为该纳税人在作为A、B两国的居民期间,他在任何一国中都承担了全部法定纳税义务。
(9)对纳税人携带资金出境的规定的影响。资本的频繁流动会造成纳税自然人和法人借以减少纳税义务的一种手段。这是一种无法避免和消除的现象,而且随着国际经济交往和跨国投资活动的日益增多,这种现象也迅速扩大之势。
如果纳税人能够变为非居民并在一二年内带走资金,“随身带走其资金”一词指的是一回事;如果纳税人只能在延误很长一段时间或在处罚性的条件下带走其资金或干脆带不走,那么“随身带走其资金”就是另一回事了。在前一种情况下,由于来去自由,这就扩大了国际的范围而且移居出境是相对更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后一种情况下,总的说来,国际的范围较小,因对移居限制太多,故活动多由其他形式的资金或流动构成。这两种现象就是我们所说的“手提箱”原则和“一套衣服”的原则。在实行“手提箱”原则的国家,进行国际纳税筹划是更容易、更有利可图的事。由于人走关系断,原居住国对移居出境的人不再有课税要求,不会造成新的双重征税,故这种原则很少招致批评而且运用它的国家很多。而根据“一套衣服”原则,移居出境者只能摆脱对其劳动所得的课税,但无法逃避对其投资所得的课税。这一原则较苛刻,易导致重复征税,使用的国家也少。
影响国际纳税筹划的非税因素,除以上几种外,还有其他一些因素,诸如,关境与国境的差异也给国际纳税筹划活动进行刺激。关境是海关征收关税的领域,当国家在本国境内设置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和海关保税仓库时,关境小于国境。对跨国纳税人来说,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是最为理想的避税地,也是当今国际社会中跨国避税的中心活动地。就世界各国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的情况而言,从轻征税或者完全免税的现象十分普遍。它从法律上和制度上为国际纳税筹划提供了最为有利的保障,对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来说是十分有益的,给国际纳税筹划带来了极大的刺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