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额=4156.47×50%-3844.03×15%=1501.6305(万元)
总的来说,该单位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是错误的,正确的应纳税额是1501.6305万元。造成错误申报的原因主要有:
(1)少记了转让收入。彩电作为实物收入应记而未记入收入总额。
(2)多记了扣除项目金额。利息支出中的50万元加罚利息按规定不得记入扣除项目。
(3)多记了其他扣除项目金额。该单位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税法规定,不应加计扣除20%。
(4)有关税金的计算、缴纳有误。由于该单位少记了转让收入,导致对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和缴纳有误。
(5)没有扣除应予扣除的印花税。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允许扣除。
这些错误主要是由于纳税单位的财务人员不熟悉土地增值税税法的有关规定造成的,应对其加强业务知识的培训。
1.案例简介:某国家机关将一幢办公楼同A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幢写字楼交换,合同中约定办公楼作价3250万元,写字楼作价2300万元,A公司再向该国家机关支付价格差额950万元,以上价格均经过税务机关的审定。办公楼为80年代所建,八成新,重置价格为1500万元,该国家机关交换该办公楼时补交国有土地出让金250万元。A公司为取得建写字楼的土地使用权支付380万元,支付房地产开发成本850万元,A公司的利息支出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
2.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在上述案例中,双方进行了房地产的交换,既有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换,又有实物收入与货币收入,所以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交换双方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在本案例中由于双方交换的房产价值不相等,使得双方的转让收入也不相等,在计算税款时应予以分区。
①该国家机关通过交换取得一幢写字楼,作价2300万元。还取得了950万元的货币收入,所以收入总额为3250万元。
②计算扣除项目金融。
A、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在此即为该国家机关补交的土地出让金250万元。
1500×80%=1200(万元)
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162.5×(7%+3%)=16.25(万元)
印花税(3250+2300) ×5‰0=2.775(万元)
但其中可计入该国家机转让办公楼扣除项目金额的,只有对应于办公楼价款的部分:
2.775×3250÷(3250+2300)=1.625(万元)
162.5+16.25+1.625=180.375(万元)
250+1200+180.375=1630.375(万元)
增值额=3250-1630.375=1619.625(万元)
按税法规定,这时适用的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④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额
应纳税额=1619.625×40%-1630.375×5%=566.33(万元)
①A公司的收入为一幢办公楼,作价3250万元,同时又付出950万元作为补偿,所以A公司实际的转让收入为2300万元。
②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C、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由于A公司的利息支出不能出示金融机构的证明,所以不能单独据实扣除。
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380+850)×10%=123(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5×(7%+3%)=11.5(万元)
由于A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印花税已按规定计入管理费用。此处不再扣除。
可扣除的税金总额=115+11.5=126.5(万元)
F、扣除项目的总金额为:
380+850+123+126.5+246=1725.5(万元)
增值额=2300-1725.5=574.5(万元)
④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额。
应纳税额=574.5×30%=172.35(万元)